(略)转让部分资产—报废资产
挂牌日期:(略)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GR**XZ(略)-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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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转让部分资产—报废资产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2,(略)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所有资产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2、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若意向受让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具体查验事宜与转让方联系人联系确定。 3、交接事项:转、受方应当共同配合,在获得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出具项目成交告知函后**日内完成交易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相关资料的交接。 4、联系人:(略):(略) 5、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资产明细表》和《评估报告》及附件资产明细表。 6、成交后,受让方进入标的现场转运标的物时,转让方指派专人对每车转运数量进行现场过磅称重,并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共同书面确认。转让方、受让方按共同确认的转运数量进行登记,双方每日签字确认。 7、受让方负责标的搬运、拆解、过磅、运输以及其他限制运输的一切因素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本次标的交易完成后转让方不提供发票,本次交易涉及服务费双方按照交易中心收费标准各自承担。 |